南京乐居网 资讯中心 土地解析

正文

南京第三批集中供地61幅!11月25日开拍!
来源:乐居买房2021-10-24 12:42:10

  乐居买房讯  刚刚,南京土地市场网发布了2021年度集中供地第二批次土地出让公告。

  本次集中出让共计61幅地块,包含河西、南部新城、正方新城等热点区域。

  南京第二批集中供地61幅地块信息一览:

  出让条件

  1、本批次出让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58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2019〕94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2、本批次出让地块按“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方式出让,所建普通商品住宅(毛坯)销售均价不得超过上述核定价格(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最高销售单价不得超过售价均价的110%(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所建商品住宅项目须按照《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6号)执行。

  3、当网上交易达到最高限价须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的地块,对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提高至完成住宅部分投资额的50%。

  4、本批次地块配建的租赁住房,须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由竞得人建成后用于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不得上市销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另有约定的除外),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

  5、本批次出让地块装配式建筑要求以公开出让文件约定为准,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已包含采用装配式建筑奖励的容积率部分(含预制外墙水平截面积)。

  6、地块其他要求如下:

  NO.2021G109:

  (1) 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110:

  (1)地块要求配套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3班托儿所一处,设计需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其中托儿所应避免与商场、娱乐等人流密集场所毗邻,且可与单身公寓合建,但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2)统筹南侧科研用地配套设施功能,细化研究各类公共设施的功能设置及布局安排,应设置:①建筑规模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公共文化设施(如青年阅览室、活动室、公共会客空间、影音娱乐);②占地规模不小于300平方米的体育设施,可结合绿地、公园设置街头篮球、健身路径;③建筑规模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不大于15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设施,可结合设置小型便利店、食堂、洗衣房以保障实际居住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生活服务。

  (3)地块所建托儿所、公共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除上述设施以外,剩余房屋全部用于租赁。

  NO.2021G111:

  (1)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35米。

  (2)为建设高品质新城,地块建筑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3)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4)地块紧邻已建地铁2号西延线天保街站出入口,建设单位应加强保障地铁的运营与维护,且地块具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征得地铁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5)地块内所建商业配套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112:

  (1)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35米。

  (2)为建设高品质新城,地块建筑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NO.2021G113:

  (1)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35米。

  (2)为建设高品质新城,地块建筑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NO.2021G114:

  (1)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35米。

  (2)为建设高品质新城,地块建筑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NO.2021G115:

  (1)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35米。

  (2)为建设高品质新城,地块建筑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NO.2021G116

  (1)住宅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

  (2)考虑实际居住人群的生活需求,该地块应在建筑低层配置建筑规模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食堂、洗衣房等),同时可配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设施。

  (3)该地块为租赁住房用地,地块上所建房屋全部用于租赁。

  NO.2021G117

  (1)地块居住建筑高度最低不得小于35米。

  (2)考虑实际居住人群的生活需求,该地块应在建筑低层配置建筑规模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食堂、洗衣房等),同时可配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设施。

  (3)该地块为租赁住房用地,地块上所建房屋全部用于租赁。

  (4)该地块建设须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NO.2021G118

  (1)住宅建筑高度不得低于35米。

  NO.2021G119

  (1)地上商业比例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2%-15%,且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

  (2)规划住宅的建筑高度不低于35米。

  (3)地块内商业可部分集中布置在地块北侧,与北侧地块现状商业建筑保持协调。

  (4)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120

  (1)A分区住宅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8米,商业配套用房不受建筑下限控制要求。

  (2)A分区允许配建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商业配套用房。

  (3)A分区内所建商业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4)C、D、E、F分区内所建建筑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转让(竞得人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5)B分区所建的酒店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转让(竞得人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6)G分区内所建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但须统一管理经营。

  (7)该地块商业、酒店、住宅部分须同步规划、同期开工。商业部分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商业部分出正负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60%;商业部分在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90%;商业建筑竣工备案后,方可销售剩余部分住宅(因地铁、限高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开发周期的除外)。

  (8)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栖霞区人民政府、栖霞山管委会签订地块《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栖霞山管委会全程监管。

  (9)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NO.2021G121:

  (1)A、B分区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在保持商业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在A、B分区之间转移。A、B分区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

  (2)C、D分区地上商业配套建筑面积占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5%-3%。

  (3)C、D分区距离国西路特色街巷50米范围以内,住宅建筑高度为18米-30米;C、D分区距离国西路特色街巷50米范围以外,住宅建筑高度≥35米。

  (4)C、D分区各配建一处公共开闭所,单个开闭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0平方米,结合建筑设置于地上一层,具体以供电公司意见为准,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公司。

  (5)E、F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出让道路路面下方2.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6)G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和广场用地,出让道路路面下方5.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地铁建设、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7)地块应与地铁按照共建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衔接,满足并保证地铁的公共交通服务功能和有关建设要求,并征得地铁部门同意,地铁四小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经地铁认可的专有部分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8)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在土山机场未搬迁或未得到部队书面同意前,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高程不得大于72米。

  (9)为建设高品质新城,C、D分区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生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10)商办用地中所建建筑中商业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办公用房须由竞得人自持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5.1万平方米,不得销售、不得转让(竞得人与竞得人所属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整体转让除外),剩余办公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本项目办公用房的最小销售分割面积不小于400平米。

  (11)该地块内商办部分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商办部分出正负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60%;商办部分在建设至机场限高内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90%;商办建筑竣工备案后,方可销售剩余部分住宅(因地铁、限高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开发周期的除外,不含自持租赁用房)。

  (12)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13)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全程监管。

  NO.2021G122:

  (1)住宅建筑高度不小于60米。

  (2)建筑布局要充分考虑宁芜铁路改造、规划道路建设时序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建设规模;用地北侧沿宁芜铁路(规划地铁8号线)住宅建筑宜采取围墙隔声、绿化隔声及安装中空隔声门窗等防噪措施,新建建筑与宁芜铁路外轨中心线和地铁8号线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最小间距需满足环评批复要求。

  (3)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图(建筑)中所示考古遗迹区域(用地面积纳入各项规划指标计算基数)不得开挖、使用地下的空间,并做好施工保护方案,避免塌陷。由竞得人结合项目规划,保护方案须报秦淮区人民政府认可同意。

  NO.2021G123:

  (1)A分区为居住社区中心和租赁住房用地,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其中配建的租赁住房,由竞得人建成后自持。

  (2)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居住社区中心必备功能(除菜市场以外),由竞得人出资并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秦淮区人民政府,出让价款总额不做调整。菜市场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除上述居住社区中心必备功能外,剩余部分可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办公。

  (3)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NO.2021G124:

  (1)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2)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建筑高度符合机场控高要求。住宅建筑高度≥35米,建筑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室外地坪从建筑周边最低点起算。

  (3)为建设高品质新城,地块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生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4)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5)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减震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

  NO.2021G125:

  (1)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可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应为地上总建筑面积5%-10%。

  (2)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建筑高度符合机场控高要求。住宅建筑高度≥24米,建筑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室外地坪从建筑周边最低点起算。

  (3)为建设高品质新城,地块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生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4)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5)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减震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

  NO.2021G126:

  (1)D分区内需配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不小于300平方米、老年社区服务中心不小于300平方米、老年社区文化艺术中心不小于650平方米,社区食堂不小于300平方米;A、B分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在D分区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小于550平方米;D分区内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

  (2)A、B分区不得建设低层养老公寓建筑。

  (3)C分区应配建一所不少于200张床位的老年护理医院,由竞得人自持,八年内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子公司除外),八年后可整体转让。C分区由南京新农集团或其指定委托单位按相关要求监管。

  (4)D分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低于550平方米由新农集团出资,并委托竞得人建设,须与整个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移交江宁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建设费用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由新农集团支付给竞得人。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之外,D分区内其余建筑均由竞得人自持,八年内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子公司除外)。八年后可整体转让。

  (5)C、D分区应与该地块首期住宅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核实。在C、D分区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C、D分区竣工备案后,住宅部分销售建筑面积方可超过A、B分区住宅建筑总量的60%。

  (6)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江宁区政府、新农发展集团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新农发展集团的全程监管。

  (7)由于地块内建筑业态较多,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NO.2021G127:

  (1)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128:

  (1)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129:

  (1)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130:

  (1)地块内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且须全部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

  (2)该地块为租赁住房用地,地块上所建房屋全部用于租赁。

  (3)地块内综合设置公交首末站一处,占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建筑架空层内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室外占地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上下客区域结合配套商业统筹布局,并于地铁站点做好换乘衔接。

  (4)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

  NO.2021G131:

  (1)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139:

  (1)地块内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15米。

  NO.2021G140:

  (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15米。

  NO.2021G141:

  (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得低于35米。

  NO.2021G142:

  (1)地块内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5米。

  (2)地块内由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向竞得人回购住宅安置房不少于21套,建筑面积不小于240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为(50-65)、(75-90)、(90-105)、(105-130)平方米四种户型,回购单价为3800元/建筑平方米;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回购房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确认,纳入项目设计方案报规划资源部门审批;回购房原则上应在整幢或整单元中集中布置,须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首期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NO.2021G143:

  (1)地块内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5米。

  (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5%-10%。

  (3)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4)地块内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向竞得人回购住宅安置房不少于129套,建筑面积不小于1360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为(50-55)、(65-75)、(75-90)、(90-105)、(105-130)平方米五种户型,回购单价为3800元/建筑平方米;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回购房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确认,纳入项目设计方案报规划资源部门审批;回购房原则上应在整幢或整单元中集中布置,须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首期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NO.2021G144:

  (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35米。

  NO.2021G145:

  (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

  NO.新区2021G22:

  (1)竞得人须在地块内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的地上开关站一座(不含供电设备)。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维护。

  NO.溧水2021G26:

  (1)该地块内不得设置配套商业。

  (2)该地块范围内须配建的租赁住房(毛坯),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具体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配建意见为准。

  NO.溧水2021G27:

  (1)该地块范围内须配建的租赁住房(毛坯),建成后由竞得人自持,不得上市销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具体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配建意见为准。

  NO.溧水2021G28:

  (1)该地块商业办公建筑占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且不得高于20%,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

  (2)该地块A1、A3分区容积率指标可相互平衡统筹计算。

  (3)该地块A2分区为B1商业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

  (4)该地块范围内须配建的租赁住房(毛坯),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具体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配建意见为准。

  NO.溧水2021G29:

  (1)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NO.溧水2021G30:

  (1)该地块范围内须配建的租赁住房(毛坯),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NO.溧水2021G31:

  (1)该地块范围内须配建的租赁住房(毛坯),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NO.溧水2021G32:

  (1)该地块范围内须配建的租赁住房(毛坯),建成后由竞得人自持,不得上市销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租赁用房承租对象须经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出租。

  NO.溧水2021G33: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34: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35: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36: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37: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38: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39:

  (1)该地块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2)若A1分区地块受让单位与相邻地块产权单位为同一单位,则建设指标、规划方案(含地下空间)可以统筹考虑,用地边界应无缝拼接。

  (3)该地块范围内须配建的租赁住房(毛坯),建成后由竞得人自持,不得上市销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

  NO.溧水2021G40:

  (1)该地块为租赁住房用地,地块及地上所建房屋全部用于租赁,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

  NO.溧水2021G41: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42:

  (1)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

  (2).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土地竞得人须与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高淳2021G12:

  (1)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NO.高淳2021G13: 

  (1)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NO.高淳2021G14:

  (1)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NO.高淳2021G15:

  (1)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NO.高淳2021G16:

  (1)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NO.高淳2021G17:

  (1)A2 分区内应配套建设占地面积不低千总占地面积35%且建筑面积不低千地上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 35% 的自持租赁住房;Al 分区可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 20%的酒店式公寓。

  (2)连接地块分区之间另行出让的地下空间,待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再发放不动产权证,如规划设计方案不满足市政管线敷设、地面绿化种植、河道保护等条件要求,则不满足要求的部分地下空间使用权无偿收回,不予发放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因任何原因导致地下空间不具备建设、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并不得追究出让人责任,且不得向出让人提出退款、补偿等事项。

  (3)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A分区需配建1处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24小时对外开放,独立设置出入口。

  以上地块的具体出让条件详见该地块公开出让文件。

标签: 地块 项目 南京
重要提示: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式为准。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的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

楼盘点评

    暂无评论, 您可以发起评论
    xlljxm2 xllj89 加入城市买房砍价群。实时讨论购房热点话题